《巴黎条约》和《trips协定》相应部门对各成员国对驰名商标施以掩护及掩护强度需到达怎样的义务做了划定。我国现行执法制度也明确了给予注册商标中的驰名商标较普通的注册商标以更高强度的执法掩护,前提是该商标“驰名”。 “驰名商标”认定需由有关主管机关作出。目前,有权作出驰名认定的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通常市级以上的人民法院,需在具体简直权案件或侵权案件中按需认定。如有疑问或需要,请联系我们。